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法》,海關(guan) 依法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同位素與(yu) 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環境保護部門依法負責全國放射性汙染防治工作,對放射性同位素進出口實施審批,對進口放射性物品實施運輸前輻射監測備案。
為(wei) 全麵提高海關(guan) 識別和應急處置進出境放射性物品的能力,防範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貨包及被放射性汙染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入境,環境保護部與(yu) 海關(guan) 總署就進出境放射性物品輻射監測和管理規定如下:
一、海關(guan) 總署負責向環境保護部及時通報查獲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貨包及放射性汙染物案件情況,直屬海關(guan) 視情向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提出識別和應急處置可疑物的具體(ti) 要求,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放射性汙染監測分析及處理的。
二、各直屬海關(guan) 在發現輻射異常時,以書(shu) 麵形式向當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通報查獲可疑放射性物品進出境案件情況,並提出對可疑放射性進行鑒定的請求。同時,抄報海關(guan) 總署和環境保護部。
三、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接到直屬海關(guan) 鑒定請求後,應盡快組織開展相關(guan) 鑒定工作,並出具放射性汙染物品監測分析報告,為(wei) 直屬海關(guan) 應急處置放射性汙染物品提供。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將放射性物品監測分析報告抄報環境保護部和海關(guan) 總署。
四、環境保護部在辦理放射性同位素進出口審批時,應要求放射性物品進出口單位同時申報擬進口放射性物品貨包類型、表麵汙染和輻射劑量水平,同時辦理進出口審批和輻射監測備案。
五、為(wei) 確保及時處置進出境放射性物品,加強突發情況下的配合,海關(guan) 總署監管司與(yu) 環境保護部核安全管理司建立聯絡員製度;各直屬海關(guan) 與(yu) 當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建立聯絡員製度。
六、環境保護部和海關(guan) 總署將在放射性物品進出境管理中加強合作,發揮各自業(ye) 務專(zhuan) 長,互通信息,加強人員培訓,不斷提高我國放射性物品進出境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