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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81—1988 果汁飲料總則

發布時間: 2013-10-22  點擊次數: 1543次

NY/T 81—1988 果汁飲料總則

[日期:2008-07-22]

來源:  作者:

[字體(ti) :大 中 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ong) 牧漁業(ye) 部部標準

果汁飲料總則

 

                                                     NY/T 81—1988   

本標準適用於(yu) 所有的含果汁的無酒*料。

 

1 定義(yi)

1.1 水果原汁 (Fruit juice)

1.1.1 水果原汁是用機械方法(如壓榨法)從(cong) 水果中獲得的汁液。它具有發酵能力,但是沒有發酵,並且具有原料水果的典型感官特征(色、香、味)。

1.1.2 水果濃縮汁加水稀釋,並且加入的水量與(yu) 該種水果的原汁在濃縮過程中所失去的水分相等,所得的製品也是水果原汁,但所加入的水的性質必須使製品在化學、微生物和感官等方麵具有1.1.1所述的製品相同的性質。

1.1.3 將原料水果采用滲濾或浸提工藝必要時還輔以機械方法製得的汁液,再用物理方法除去添加的水分,所得的製品也是水果原汁。它的化學和感官性質必須與(yu) 1.1.1所述的製品相同。

 

1.2 水果汁 (Fruit nectar )

水果汁是用水果原汁(或水果濃縮汁、水果原漿、水果濃縮漿或它們(men) 的混合物)、糖和水製得的飲料。它具有發酵能力但是沒有發酵。在水果汁中,水果原汁(或水果原漿)的含量不得低於(yu) 50%(以重量計)。

 

1.3 水果露 (Fruit drink)

水果露是用水果原汁(或水果濃縮汁、水果原漿、水果濃縮漿或它們(men) 的混合物)、風味添加劑、糖和水製得的飲料。它具有發酵能力但是沒有發酵。在水果露中,水果原汁(或水果原漿)的含量不得低於(yu) 10%(以重量計)。

 

1.4 水果水 (Fruit lemonade)

水果水是用水果原汁(或水果濃縮汁、水果原漿、水果濃縮漿或它們(men) 的混合物)、風味添加劑、糖和水製得的飲料。它具有發酵能力但是沒有發酵。在水果水中,水果原汁(或水果原漿)的含量不得低於(yu) 2.5%(以重量計)。

 1.5 水果原漿 (Fruit purce)

1.5.1 水果原漿是由整隻水果或去皮水果的可食部分用打漿方法製得的沒有去除汁液的漿狀製品。它具有發酵能力但是沒有發酵,並且具有原料水果的典型感官特征(色、香、味)。

1.5.2 水果濃縮漿加水稀釋,所加入的水量與(yu) 該種水果的原漿在濃縮過程中所失去的水分相等,所得製品也是水果原漿,但所加入的水的性質必須使製品在化學、微生物和感官等方麵具有與(yu) 1.5.1所述的製品相同的性質。

 1.6 水果濃縮汁 (Concentrated juice)

1.6.1 水果濃縮汁是用物理分離工藝從(cong) 水果原汁中除去一定比例的天然水分後得到的製品。

1.6.2 將原料水果采用滲濾或浸提工藝必要時還輔以機械方法製得的汁液,再用物理方法除去添加的水分和水果中一定比例的天然水分,所得的製品也是水果濃縮汁。它的化學和感官性質必須與(yu) 1.6.1所述的製品相同。把它稀釋成水果原汁時,加入的水量必須隻等於(yu) 該製品在濃縮過程中所失去的水果自身的天然水分,並且所加入的水必須具有1.1.2所述的性質。

1.6.3 商品水果濃縮汁的體(ti) 積至少要減少到初始水果原汁體(ti) 積的50%。

 1.7 水果濃縮漿 (Concentrated puree)

1.7.1 水果濃縮漿是用物理分離工藝從(cong) 水果原漿中除去一定比例的天然水分

後所得的製品。

1.7.2 商品水果濃縮漿的體(ti) 積至少要減少到初始水果原漿體(ti) 積的50%。

 1.8 水果糖漿 (Fruit syrup)

水果糖漿是將水果原汁(或水果濃縮汁、水果原漿、水果濃縮漿或它們(men) 的混合物)加糖煮製的或未煮製的一種粘稠漿狀製品。在水果糖漿中,水果原汁(或水果原漿)的含量不得低於(yu) 30%(以重量計)。

 1.9 水果原汁粉 (Dried fruit juice)

水果原汁粉是采用物理分離工藝除去水果原汁中幾乎所有天然水分後得到的製品。在按標簽上的說明複水後,製品在化學、微生物和感官等方麵具有1.1.1所述的製品相同的性質。

 1.10 水果汁粉 (Dried fruit drink)

果汁粉是采用物理分離工藝除去在水果原汁、糖和風味添加劑的混合物中幾乎所有水分後得到的製品。在按標簽上的說明複水後,製品中的水果原汁含量不得低於(yu) 10%(以重量計)。

 1.11 特種果汁飲料 (Special fruit juice beverages )

特種果汁飲料是用於(yu) 某一種特殊營養(yang) 目的的果汁飲料,如保健飲料、特殊營養(yang) 飲料、老年人飲料、嬰幼兒(er) 飲料、營養(yang) 強化飲料、運動員飲料、特需飲料等等。它能夠增加或減少某一種營養(yang) 物質或其它具有營養(yang) 效用的物質的輸入,或能夠影響這類物質的攝入數量或營養(yang) 生理性能。它必須在成分上和性質上與(yu) 從(cong) 1.1至1.10所有果汁飲料有顯著的區別。

 2 製造

2.1 水果原汁和水果原漿

2.1.1 製造水果原汁和水果原漿的原料,隻允許采用新鮮的或冷藏的、健康的、有適當成熟度的可食水果。在加工過程中不允許失去製造水果原汁和水果原漿所需要的重要成分。

2.1.2 製造水果原汁和水果原漿時,隻允許采用下列工藝:

2.1.2.1 常規的物理方法或工藝,如打漿、壓榨、離心分離、過濾、均質等等;

2.1.2.2 可以混合多種水果原汁或水果原漿。

2.1.3 可以在水果原汁和水果原漿中添加糖和檸檬酸以改善製品的風味。所用的糖必須符合GB 317—1984《白砂糖》或GB 1445—1978《綿白糖》有關(guan) 規定;糖的zui大加入量為(wei) 100g/kg(以幹成分計)。所用的檸檬酸必須符合GB 1987—1980《食品添加劑 檸檬酸》有關(guan) 規定;檸檬酸的zui大加入量為(wei) 3g/kg。

2.1.4 不允許在水果原汁或水果原漿中添加水分。

 2.2 水果汁

2.2.1 所用水果性原料必須符合1的規定。

2.2.2 製造水果汁時,隻允許采用下列工藝:

2.2.2.1 常規的物理方法或工藝,如加熱、離心分離、過濾、均質等等;

2.2.2.2 可以混合多種水果原汁和水果原漿。

2.2.3 糖分添加量以幹成分表示,zui大加入量為(wei) 總重量的20%。

2.2.4 酸的zui大加入量為(wei) 5g/kg。

 2.3 水果露和水果水

2.3.1 所用的水果性原料必須符合1的規定。

2.3.2 製造水果露和水果水時隻允許采用下列工藝:

2.3.2.1 常規的物理方法或工藝,如加熱、離心分離、均質等等;

2.3.2.2 可以混合多種水果原汁和水果原漿。

 2.4 水果濃縮汁、水果原漿、水果原汁粉和水果汁粉

2.4.1 所用水果性原料必須符合1規定。

2.4.2 製造水果濃縮汁、水果濃縮漿、水果原汁粉和水果汁粉時隻允許采用下列工藝:

2.4.2.1 常規的物理方法或工藝,如加熱、真空處理、蒸發、均質等等;

2.4.2.2 可以混合多種水果原汁或水果原漿。

 2.5 水果糖漿

2.5.1 所用的水果性原料必須符合1的規定。

2.5.2 隻允許采用常規的物理方法或工藝製造水果糖漿,如加熱、離心分離、過濾、均質等等。

2.5.3 隻允許采用一種水果原料製造水果糖漿,但是隻要采用的兩(liang) 種水果都是漿果類水果(或仁果或核果或柑桔水果),也允許使用這樣的兩(liang) 種水果原料製造糖漿。

 

2.6 特種果汁飲料

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1982年11月19日)和《食品營養(yang) 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和管理辦法》([86]衛防字第86號)的規定。

 

2.7 原汁比例計算

對於(yu) 用非機械方法(例如浸提工藝)製得的水果汁液,必須根據汁液中含有的實際原汁成分按比例折算出它的實際原汁含量,並且不允許在製造過程中損失任何主要的原汁成分。

 

2.8 製品質量

所有製品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1982年11月19日)、GB 2760—198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 2759—1981《冷飲食品衛生標準》和《冷飲食品衛生管理辦法》([81]衛工字第17號)的規定。

 

2.9 製品質量等級

品:符合產(chan) 品標準規定的,不含有化學防腐劑、合成香精和合成色素的果汁飲料製品;

 

一等品:符合產(chan) 品標準規定的,含有化學防腐劑但是不含有合成香精和合成色素的果汁飲料製品;

合格品:符合產(chan) 品標準規定的,含有化學防腐劑,合成香精和合成色素的果汁飲料製品。

 

2.10 水

所用的水必須符合GB 5749—1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輕工部部標準QB 926—1984《汽水標準》附錄C的規定。

 

2.11 合成甜味劑

除了特種果汁飲料可以根據需要添加合成甜味劑之外,其餘(yu) 所有製品均不允許含有合成甜味劑。

 

3 標簽和其它說明

3.1 標簽標準

所有製品采用的標簽必須符合GB 7718—1987《食品標簽通用標準》的規定。此外:

3.1.1 製品名稱

製品由哪一種水果製得,就用這類水果的名稱代替製品名稱中的“水果”或“果”字,例如“蘋果原汁”、“桔原漿”。

如果製品是由兩(liang) 種或兩(liang) 種以上水果製成的,就必須在製品名稱前加上“什錦”或“混合”兩(liang) 字,並按這些水果在製品中的含量從(cong) 大到小醒目地列舉(ju) 在名稱附近同一視野內(nei) 的說明中,或者代替“水果”或“果”字,按含量從(cong) 大到小列舉(ju) 在名稱中,例如“什錦水果原汁(橙桔)”或“橙桔原汁”。

凡水果原汁(或水果原漿)含量小於(yu) 2.5%的飲料,不允許稱為(wei) 果汁飲料。

3.1.2 濃縮度

在水果濃縮汁和水果濃縮漿的標簽上,必須給出濃縮度(或濃縮倍數)的說明。

3.1.3 水果原汁含量和水果原漿含量

在水果原汁、水果汁、水果露、水果水、水果原漿、水果糖漿和特種果汁飲料的標簽上,必須用醒目的文字在製品名稱附近同一視野內(nei) 標明水果原汁或水果原漿的含量(按重量計)。

如果製品名稱表示製品是由兩(liang) 種或兩(liang) 種以上的水果製成的,必須分別列出每一種水果原汁或水果原漿的含量(按重量計)。

在水果原汁粉和水果汁粉的標簽上,必須在製品名稱附近的同一視野內(nei) 用醒目的文字標明製品按標簽上的說明複水後所含的水果原汁量(按重量計),例如“加水×倍後含有……%××原汁”。

3.1.4 製品質量等級

在果汁飲料製品的標簽上,必須用醒目的文字在製品名稱附近同一視野內(nei) 標明製品的質量等級。

3.1.5 碳酸

隻要製品中的二氧化碳含量大於(yu) 2.5倍(15.5℃),就必須在標簽上的名稱附近同一視野內(nei) 醒目地標明“含碳酸”,或者在製品名稱中添加“汽”字,例如“桔子汽水”。如果製品中的二氧化碳含量小於(yu) 2.5倍(15.5℃),則不允許在標簽上使用“含碳酸”,也不允許在製品名稱中添加“汽”字。

3.1.6 濃縮物的使用

全部地或部分地以水果濃縮汁或水果濃縮漿為(wei) 原料的製品,必須在標簽上的名稱附近同一視野內(nei) 醒目地標明“由××濃縮汁(漿)製成”的說明。

3.1.7 浸提物的使用

全部地或部分地使用以浸提法製得的汁液為(wei) 原料的製品,必須在標簽附近同一視野內(nei) 醒目地標明“由××浸提汁製成”的說明。

3.1.8 複水量

在水果濃縮汁、水果濃縮漿、水果原汁粉和水果汁粉的標簽上,必須醒目地標明複原製品時需添加的水量的說明。

3.1.9 配料表

3.1.9.1 配料表中不必列入水果性原料和水。

3.1.9.2 必須標明酸味劑的名稱和加入量。

3.1.9.3 當糖分加入量小於(yu) 15g/kg時,配料表中可以不列出糖分。否則,必須列出糖分加入量(折算成幹成分重量)。

3.1.9.4 要配料表中,抗壞血酸不允許寫(xie) 成“維生素C”,可以寫(xie) 成“抗氧化劑”。

 3.2 特種說明

3.2.1 特種果汁飲料的說明,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1982年11月19日)、GB 7718—1987《食品標簽通用標準》和《食品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和管理辦法》([86]衛防字第86號)的規定。

3.2.2 不允許在任何果汁飲料製品的標簽上含有誇大的、暗示性的或欺騙性的內(nei) 容,但對L—抗壞血酸的規定如下:

3.2.2.1 當製品的L—抗壞血酸含量大於(yu) 250mg/kg時,可以在標簽上使用“含有豐(feng) 富的維生素C”的說明;

3.2.2.2 當製品的L—抗壞血酸含量大於(yu) 150mg/kg時,可以在標簽上使用“含有維生素C”的說明;否則不允許在標簽上說明或暗示製品中含有維生素C。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ong) 牧漁業(ye) 部                           1988-01-27 發布              1988-08-01 實施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農(nong) 牧漁業(ye) 部鄉(xiang) 鎮企業(ye) 管理局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農(nong) 業(ye) 工程大學負責起草。